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已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有着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如它是人和人的关系,是体现国家意志的社会关系等,同时它也有自己的具体特征。
1.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以后,民事法律规范便落实为约束当事人行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的实现和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违反民事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即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就 决定了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它们互相独立,互不隶属。同时,由于主体地位平等,决定了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3.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只有民法规范不会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还要有民事法律事实,才能形成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